我们深知每一辆报废汽车背后都蕴含着宝贵的资源,因此,我们坚持以“绿色回收,资源再生”为理念,通过科学的方法和的技术,确保每一辆废旧车辆都能得到妥善处理。 在报废汽车回收领域,我们提供全面的服务。无论是因年限到期、事故损坏还是其他原因导致的废旧车辆,我们都能进行的收购。
客户只需通过电话或网络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就会迅速响应,安排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勘验。我们的勘验团队具备丰富的汽车知识和评估经验,能够准确判断车辆的状况和价值,为客户提供公正、合理的报价。 除了上门勘验外,我们还负责废旧车辆的清理工作。我们明白,报废汽车的清理不仅关乎环境卫生,更关乎公共安全。因此,我们在清理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不会对环境和人体造成任何危害。
我们的清理团队配备的设备和工具,能够地完成各项工作,让客户无后顾之忧。 服务的性是我们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我们拥有一支经过严格培训的团队,他们熟悉报废汽车回收的各个环节,能够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服务体验。从咨询、勘验到清理、回收,我们始终保持着高度的素养和敬业精神,确保每一位客户都能感受到我们的用心和负责。
通过我们的努力,越来越多的废旧车辆得到了妥善处理,资源得到了有效利用,环境也得到了切实保护。这是我们作为一家报废汽车回收公司的责任和使命,也是我们为社会做出的贡献。 未来,我们将继续秉承“绿色回收,资源再生”的理念,不断提升自身的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更多的客户提供的报废汽车回收服务。我们相信,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和持续创新,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我们的社会也将变得更加绿色、和谐。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号牌、交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报废标准:
按中国汽车报废标准,属下列情况的应当报废:
①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和矿山作业车累计行驶30万千米,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千米,特大、大、中和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及轿车累计行驶50万千米,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千米;
② 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和带拖挂的载货汽年、矿山作业车使用8年,允许办理长不超过4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其他辆使用10年,允许办理长不超过5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从事营运性运输的各种客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延缓4年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4次(每3个月检验一次);考虑庭轿车的发展,对于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理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长不超过10年,延长连用期间按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报废。
③ 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④ 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⑤ 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⑥ 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⑦ 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