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保证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而实施的一项许可项目。(1)研究起草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文件;(2)协助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制定产品实施细则;(3)审核、汇总各产品审查部、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申报材料;(4)打印和寄送生产许可证;(5)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审查工作的抽查;(6)负责审查员的培训、考试、注册、期满换证和晋级,审查员教师的培训、考试、注册、期满换证等日常工作;(7)管理生产许可证工作资料和档案;(8)协助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开展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体系建设;(9)完成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申请。在去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时候需要带的资料有填写好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法人营业执照,例行实验报告,环保卫生证明这些资料拿到质量技术监督局。资料核查后质量技术监督局会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质量监督局在将资料初审合格后会将申请材料上报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你的审核资料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应该就会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现场审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会组织相应的工作人员到企业或者公司去进行现场的生产条件审查封样。将在15日之内将相关的材料转交给审查部,审查不在接收到资料后开始进行审查。并写出审查报告。
样品检验。在封样15日之内,企业或者公司应该将样品送到检验的检验机构,在检查机构收到了样品之后进行相应的检查,将检查后的材料在送到相应的地点。
汇总,发证。在经过上面所有的步骤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将审核报告以及检验后报告材料汇总在一个月之内完成审定,审定后符合的,就给发证。
生产许可证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企业发证、换证、迁址、增项等的生产许可证申请。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取证的,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分别填写《申请书》。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增加规格型号、产品升级、增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等。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生产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是对于具备某种产品的生产条件并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依法授予的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
中文名 生产许可证 外文名 Production license 施 行 2005年9月1日 简 称 《申请书》
目录
1 适用范围
2 申报产品
3 申请流程
▪ 申请
▪ 受理
▪ 现场审查
▪ 样品检验
▪ 程序
▪ 后处理
4 管理条例
▪ 总 则
▪ 申请与受理
▪ 审查与决定
▪ 证书和标志
▪ 监督检查
▪ 法律责任
▪ 附 则
▪ 备注
适用范围编辑
生产许可证 (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企业发证、换证、迁址、增项等的生产许可证申请。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取证的,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分别填写《申请书》。
生产许可证 产品类别:填写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名称。
生产许可证 产品名称:填写实施细则的产品名称。
生产许可证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生产许可证 联系电话:填写有效的企业联系电话。
生产许可证 联 系 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人员姓名。
址: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生产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
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年利润:填写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新投产、实际生产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该四项指标可不填写。
申报产品编辑
生产许可证涉及产业政策的情况:对照产业政策的要求,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
一次申报产品数量多的申请企业可附页,附页注明“申报产品基本情况附页”。
申请流程编辑
申请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型式)检验报告;
(3)环保、卫生证明等。
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现场审查
1、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样品检验
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受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程序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后处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